-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未辦理結婚證的婚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4 點擊數:139

[案情]
莊某,男,1977年5月11日生。匡某,女,1977年10月12日生。莊某與匡某于1998年6月按農村習俗舉辦了婚宴,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事后并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1999年3月3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匡某在婚后患“精神分裂癥”,并于2003年3月離家出走,下落不明。莊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匡某離婚,所生小孩由其獨自撫養成人。
[不同角度分析]
觀點一認為:
本案莊某與匡某之間屬于非法同居關系。理由是莊某與匡某于1998年6月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本案應依法作出解除同居關系的判決,并不得適用調解。對其要求獨自撫養同居期間所生小孩的訴訟請求予以受理,可以進行調解或依法作出判決。
觀點二認為:
案莊某與匡某之間屬于無效婚姻,應依法確認其婚姻無效。理由是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因莊某在同居時還不到22周歲,所以莊某與匡某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于無效婚姻,應依法判決其婚姻關系無效,并對小孩的撫養問題一并作出判決。
[律師分析]
本案是非法同居還是無效婚姻?我們先來比較兩者的區別,非法同居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定義,廣義上是指婚姻之外的一切不正當兩性關系;狹義是指未婚男女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在司法實踐中非法同居一般是指狹義上的定義(本文也是指狹義的非法同居)。無效婚姻是指符合結婚的形式要件即辦理了結婚登記,但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非法同居的構成要件為:1.欠缺結婚的形式要件;2.以夫妻名義同居但又不符合事實婚姻的實質要件;3.共同生活一般為群眾所知道。在認定非法同居關系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也就是指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男女雙方不管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要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因其違背婚姻的登記生效要件,而一律按非法同居關系進行處理。 對無效婚姻的認定關鍵是確定其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如果符合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有〈〈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就是無效的婚姻。兩者的相同點是當事人都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區別是看當事人是否辦理了結婚登記。本案雖然莊某在同居時還不到22周歲,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但匡某與莊某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且其同居是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因此應以非法同居關系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