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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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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之過錯損害賠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8-27 點擊數:8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虐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一規定,實質上表明我國婚姻法確立起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離婚過錯賠償制度源于夫妻一方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而產生的權利救濟,由于我國在婚姻法中沒有將配偶權相關內容進行完整地表述,僅在法規中零星地提及了夫妻忠實義務、住所決定權、相互撫助權、共同生育權等配偶權的有關內容,作為對“夫妻互負忠實義務”這一宣言性條款的補充,離婚過錯賠償制度被寫入了新婚姻法。過錯損害賠償制度,使有過錯一方受到經濟上的制裁,使無過錯方得到物質賠償和精神撫慰,有利于維護無過錯方的權益,對他人也起到了警示和預防作用,使行為人預見自己的過錯行為將產生不利的后果,從而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
但是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卻不盡人意,還存在著一些不易解決的問題:一是無過錯方舉證難;二是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范圍太窄;三是只規定了只有無過錯方才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在婚姻生活中過錯的有無都是相對而言的,如果夫妻一方有規定的過錯情形,另一方也有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如賣淫或嫖娼,卻可以提出請求過錯賠償,這樣就很不公平了,配偶他方也會不服。如果一項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建立在實施過程中不能達到其所要求的公平和正義,就必須修正和改進。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在實踐中不能充分實現其填補損害、撫慰受害方和制裁過錯方的作用,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加以改善:
1、離婚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
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單純地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要求提出損害請求者承擔舉證責任,在婚姻家庭領域存在相當的難度。過錯責任采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過錯推定原則中,采取的是舉證責任的倒置,要求承擔責任的人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存在法律抗辯事由時才能免責。而此時的權利主張者不需要針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權利主張者怎樣才能證明這種關系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呢?提供證人證言,老百姓往往受到”清官難斷家務事“等傳統習俗的制約而不愿作證。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強制證人作證,更沒有規定證人不作證的法律責任。若能適時地用過錯推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類似的問題就能迎刃而解。過錯推定是從保護受害人利益考慮的,主要目的是對受害人提供救濟。因此筆者認為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態,過錯推定原則應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在法理上體現法律傾向保護弱者的精神,由受害方主要舉證自己受到了什么實際損害,另一方適用倒置舉證,才能更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2、賦予無過錯方特別請求權
可以借鑒國外的相關立法經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離婚訴訟提起之后,賦予無過錯方特別請求權以保護其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賦予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嚴重違反應盡義務危及到家庭利益時,請求法院采取緊急措施的權利。該措施包括法院可以禁止一方配偶在未經另一方配偶同意的情況下處分其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受此禁令的約束,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禁止的一方不但不能處分該財產,還負有看管該財產的責任。倘若過錯方私自處分了財產,而第三人在明知該禁令的情況下,仍收受該財產,則第三人就成為惡意第三人。針對此情形,法律再賦予無過錯配偶以撤銷權。無過錯配偶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轉讓行為。同樣,法律可以規定在離婚訴訟提起后,為保護無過錯方的權利,法院可以應無過錯方的請求采取緊急措施,如批準分別居住、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等。以此來制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離婚訴訟期間損害無過錯方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
3、適當擴大離婚損害賠償過錯的范圍
婚姻法僅列舉了四項過錯行為,但婚姻關系中的過錯行為,甚至是嚴重的過錯行為遠不止這些,比如說賭博、吸毒等重大過錯,建議增加一個概括性的規定:“其他導致離婚的重大過錯”以涵蓋所有導致離婚的,對無過錯一方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
4、實行過錯相抵原則
法律規定只有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在婚姻關系中沒有絕對的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對受害者的補償和對過錯方的一種民事責任,如果雙方對離婚均有過錯時,則根據過錯的大小,由主要過錯方承擔責任,如過錯均等時,根據民法的過錯相抵的原則,實行損害賠償相抵。這樣才能相對合理地解決離婚損害賠償糾紛中雙方均有過錯的情形,并使我國婚姻損害賠償制度更趨完善。
需要強調的是,離婚損害賠償是過錯個人承擔賠償責任,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是不能成為賠償財產來源的。應由過錯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約定的其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分割后所得財產來進行賠償,不足部分予以金錢給付,從而使賠償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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