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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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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調解的內容和作用包括哪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3-11-29 點擊數:22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調解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只有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才準予離婚。
一、離婚調解的內容
離婚案件的爭議內容無非包括三個方面的:是否同意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包括債務如何承擔)、子女如何撫養及撫養費如何支付。
1、一般若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且不同意離婚的原因是出于對感情和家庭的挽留,則該案件協議離婚的可能性就不大,律師調解的作用也不會明顯的;
2、但若一方只是出于想多要財產或想要孩子的撫養權而不同意離婚的案件,通過律師的調解而達成協議離婚的可能性還是蠻大的;
3、雙方都同意離婚且無孩子或對孩子的撫養權沒有爭議的,只是因為財產分割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形,通過律師的調解而達成協議離婚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二、離婚調解的作用
《婚姻法》之所以規定離婚必經調解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通過調解,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婚姻關系向和美方向發展;
2、通過調解,進行法治、道德宣傳,促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降低離婚率,確保社會穩定;
3、通過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規范的要求下重新認識自我,在自律的基礎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礎,鞏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
4、經調解雙方當事人不能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才判決離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質量的同時給當事人一個感情緩沖區,有充分的考慮余地。
調解是離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蹤、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不經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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